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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窗口] 安庆潜山一辅警向组织卖淫者通风报信!详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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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09: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26日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
原潜山市公安局**大队**中队辅警汪某某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起诉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6********,汉族,专科毕业,原潜山市公安局**大队**中队辅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镇**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潜山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汪某某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潜山县公安局**大队**中队任辅警,并于2016年7月任**大队**中队班长,职责是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处置紧急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民警开展治安检查,包括协助民警查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9年7月左右,汪某某在火车站执勤时,通过潜山市公安局**大队**中队时任副班长徐某某认识杜某某(**镇**村人,2020年11月13日,潜山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卖淫对杜某某予以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成为朋友关系。2019年年底的一天,杜某某请汪某某吃夜宵,在饭桌上,杜某某告诉汪某某其在潜山组织卖淫,希望汪某某提前告知公安机关涉黄检查行动,便于应付公安机关检查,汪某某表示同意。汪某某在得知杜某某在潜山市组织卖淫活动后,不仅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且仍与其保持交往,多次接受杜某某吃请,多次收受杜某某所送礼品。
2020年5月20日,潜山市公安局为确保潜山市在全国“两会”期间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平稳,在潜山公安信息网(系公安内网)转发安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全市公安机关“两会”期间社会面清查打击第1次暨“春雷行动”第3次集中行动的通知》(行动时间:2020年5月20日12时至21日12时;行动重点:清查宾馆、酒店等易滋生黄赌毒问题的行业场所,严打网络招嫖、网络赌博等)。2020年10月27日,潜山市公安局为进一步维护我市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在潜山公安信息网传发《开展守护平安“秋风”行动第1次集中统一行动的通知》(行动时间:2020年10月27日20时至10月28日12时;行动重点:集中清查宾馆、出租屋等易滋生黄赌毒问题的行业场所,严厉打击网络招嫖、卡片招嫖等隐性涉黄违法犯罪等)。
在上述两次集中统一专项行动前,汪某某均通过公安内网获知专项检查行动信息,汪某某明知杜某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在专项行动开展前或开展期间,用其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1505545****)电话联系杜某某,告知公安机关当晚会有清查行动,目的是让杜某某做好防范,防止杜某某组织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杜某某接到信息后立即停止组织卖淫活动。在上述两次集中统一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公安机关均未能查获杜某某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通话清单、公安机关行动通知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操某某等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身为潜山市公安局**大队**中队辅警,在协助民警查禁犯罪活动过程中,两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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