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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费是否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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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4: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民胡先生反映称,他购买的一套住房,2年内不能装修、入住,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的规定,物业费应该减半,但物业公司却要全额收取物业费。“为什么安庆市的规定和安徽省物价局的规定不一样?是没收到这样的通知,还是省物价局的规定不适用于安庆?”胡先生很纳闷。
  胡先生称,“【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9)8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均明确规定‘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指没有装修、每月产生的电费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符合未入住条件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住户,期间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
  11日,记者就胡先生反映的问题咨询了市物价局,从房地产价格管理科记者了解到,以前确实有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费减半收取的规定,不过这项政策到2010年年底就停了。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9]148号)文件规定:根据皖政办[2009]24号文件精神,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政策适用于2009年4月2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符合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条件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此项政策有效期至2010年年底,2011年1月1日起所有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恢复全额收取。
  (查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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