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人有權將住房出租嗎?孫子是房屋承租人,祖母以房屋居住權人身份未經孫子同意擅自將住房出租,從而引發合同效力糾紛。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徐老太與被告趙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無效;被告趙女士將房屋騰空並將該房屋交還給原告駱先生和被告徐老太。
系爭該出租房系孫子駱先生與其父親、祖母徐老太等人的共同拆遷安置受配房,原承租人為駱先生父親,駱先生父親於2009年11月去世后承租人變更為駱先生,該房屋一直由徐老太一人居住。2012年10月10日,徐老太與趙女士簽訂租房協議,約定將徐老太居住的房屋出租給趙女士,每月租金1100元,租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等。趙女士取得該房屋后,安排其公司員工4人居住至今。簽約后,徐老太曾先后二次寫信給駱先生,要求駱先生同意其出租房屋,但未獲回復。之后,駱先生因要求房客搬離未果而訴至法院。
原告駱先生訴稱,自己是系爭出租房的承租人,祖母與趙女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簽訂租房協議,祖母擅自將住房出租給趙女士。得知她倆的侵權行為后,即要求趙女士搬離,但遭拒絕。自己同意祖母居住,但其未經自己同意即私自與他人簽協,將房屋出租的行為妨礙了自己承租房屋的使用權利,故起訴要求判決確認她倆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無效;趙女士騰空房屋。
被告徐老太辯稱,房屋系動遷安置房,當時安置駱先生的父親一人,之后由自己一人居住。為便於女兒就近照顧,自己將上述房屋出租后,在女兒家附近再租房居住。現在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女士辯稱,自己與徐老太簽訂租房協議后,安排自己4名員工入住系爭出租房。其認為租房協議合法有效,故不同意駱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系房屋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對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利。被告徐老太雖對房屋擁有居住權利,但其未經作為承租人的原告同意,即擅自與被告趙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將房屋出租,屬於無權處分行為。現因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權利人對被告徐老太出租房屋的行為不予追認,且被告趙女士在未查清房屋承租情況下即與被告徐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協議,也難謂善意,故法院確認兩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被告趙女士應負責騰空並返還系爭租賃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