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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房产评估将调整 费用交付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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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1: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缇娅 于 2013-6-9 11:20 编辑

  近日,关于“房产评估费该由谁交”的问题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或将做出调整。日前,北京等18家消费维权单位针对国内部分金融信贷机构转嫁房产评估费问题联合发表观点,认为房产评估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此消息一经传出,立刻引来业内外的广泛争议。

  消协:银行承担房产评估费有法可依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上述法条明文规定,对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为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

  2006年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该条文明确规定: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

  18家维权单位认为,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在个人购房信贷中靠挣取利差盈利,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是其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评估费是信贷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承担。

  信贷机构:收取房产评估费没有侵权

  2006年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中,还有一条补充规定,即“但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这里明文规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银行信贷机构并没有设计侵犯委托人权益的行为。

  但是消协组织分析,商业银行利用其强势地位,将约定条款作为通例,刻意回避承担评估费的原则条款。约定条款非但无助于信贷公平,反而成为商业银行滥用强势地位转嫁评估费的依据。

  消协组织表示,贷款申请人往往慑于商业银行和公积金贷款中心的强势地位,不得不丧失缔约自由,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单方约定。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废除这一条款后半句的“约定”部分。

  消费者:房产评估费由银行付是福音

  以往消费者购房除了要支付数目巨大的购房款外,还须支付契税、印花税、房屋产权登记费、物业维修基金、担保费、中介费等其他费用,如此多的费用支出已经让购房人苦不堪言。

  现在房价高速增长,高额费用更是让购房者焦头烂额。如果任由评估费这类不合理收费项目长期存在,不仅增加购房人的负担,也妨碍扩大消费,部分商业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的做法,涉嫌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此次消协联合发表声明,表示房产评估费不应有消费者承担,而应该由银行信贷支付,多广大购房消费者来说是带来了福音,不仅为他们减少了一笔开支,也使得他们房产交易活动中获得平等、公正的交易权力。

  房产评估费用支付的新调整不仅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也将对房地产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云南房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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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1 15: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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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1 19: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羊毛出在羊身上,要是银行付钱它提高总收费不是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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