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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看盘] 安庆文澜房产(西湖绿洲城楼盘),一个毫无诚信的地产开发商,建议E网网友别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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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7: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心系宜城 于 2012-4-10 17:50 编辑

安庆文澜房产在售楼过程中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利用虚标房价假打折手段实行营销,致使数百名业主利益受损,
详情报道见:http://www.baidu.com/s?cl=3&t=12&wd=楼盘假打折现形记(复制地址到IE游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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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7: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心系宜城 于 2012-3-12 17:45 编辑

虽然市物价局已通知开发商对打折以后实际成交价高于备案价的业主退款,但仅退实际成交价与备差价之间的价差款显然不适合.因为开发商上报给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同意的备案价即为该套商品房的最高标价,现在仅退到备案价,那等于花了最高价买了房子,那前期购房开发商宣称的办会员卡且成功签约享2万变3万 ,每平米再减80及排队拿号得到的优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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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8: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定性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12-03-09  源自:http://www.ahpi.gov.cn:81/files/201203/xxnr10079315.htm(复制链接到新窗口打开)


安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定性的报告》悉。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申报价格与备案价格的概念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中的“申报价格”,在《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五条明确为“备案价格”,指商品房销售企业将销售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审核备案后的价格,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必须在经营场所公示商品房备案价格。

二、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中的问题。《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际标示价格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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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8: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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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8: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心系宜城 于 2012-3-12 18:50 编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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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8: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心系宜城 于 2012-3-12 18:53 编辑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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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21: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为了更大的利益。显而易见,如果你不能带来更大的利益或者损失,他不会做出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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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1 15: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鄙视,无良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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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5 11: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谨防房价虚标购房陷阱!】为抑制房价,国家发改委和安徽省物价部门均下发了“商品房实行备案制度且销售价不得高于备案价”的规定。日前在安庆市的西湖绿洲城项目却出现虚标价格的情况,每平成交价格比备案价高出百元,总价则高出一两万!业主若购房时不查备案价,则会被多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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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12: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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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5 17: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局长:
    您好!根据我国的价格法规定商品房在价格法中属市场调节价,也就是由企业自主定价,然而在2011年国家发改委为规范房地产的市场行为,下发发改价格〔2011〕548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提到商品房需要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并且规定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都需要将一房一价表报市物价局审核、备案。我想问局长,经县市级物价部门审核同意的备案价即明码价,如果在没有重新备案的情况下,是否意谓着备案价(即明码标价)就是该住宅楼的最高售价?

吴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价检〔2011〕80号)明确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商品房经营者在没有重新备案的情况下,不得高于原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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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5 17: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心系宜城 于 2012-4-4 19:29 编辑


物价局领导:  
    您好!  
    上次咨询的问题你们给的答复我非常满意,但是我现在又遇到几个新问题需要你们帮忙解答一下: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一)西湖绿洲城开发商在售楼前利用网络和报纸等媒介向潜在业主宣传他们开盘时的各项促销优惠(办会员卡且成功签约享2万变3万 ,每平米再减80折扣),另外对已办卡的客户在开盘前的前一天晚上排队拿号,前100名享98折,后100名享99折的优惠。然而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又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在备案价的基础上又加价销售。开盘当天提供给业主的价目表上标明的一房一价后经调查均高于备案价--------此情况已经过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属实,记者调查采访报道见:
http://zxb.ccn.com.cn/shtml/xfzb/20120224/205981.shtml(复制链接到IE)。致使老百姓不分昼夜排队得到的优惠依旧与备案价接近,甚至还有优惠后成交价仍高于备案价的情况。请问领导,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日当天,仍采用虚标高价再虚假打折优惠的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违规?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二)部分业主将开发商虚标高价的情况反映到安庆市物价局,市物价局的答复是:标价高于备案价且成交价也高于备案价的业主,退成交价与备案价之间的差额;标价高于备案价但打折之后成交价低于备案价的业主,不做赔偿。具体理由是:安庆市物价局规定开发商销(预)售商品房备案制度且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而举报中心接到的所有投诉都是在2011年9月1日之前购买的房屋,所以不能按照价格欺诈来查处。请问领导,安庆市物价局做出的解释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政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中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全国各地自5月1日起施实,难道安庆这个城市就不用执行或推迟执行?另外,想还领导,安庆市物价局就开发商存在的违法行为对业主制定的赔偿方案是否合理?
(三)备案价是不是必须和明码标价保持一致?若因开发商提供给业主的价目表比备案价高,致使业主多支付价款,被欺骗的业主能否获得赔偿?物价部门对开发商会有怎样的行政处罚?

现就我提出的: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私自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加价再虚假打折销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是否构成欺诈?和安庆市物价局就开发商存在的违法行为对业主制定的赔偿方案是否合理?以及开发商提供的价目表比备案价高致使业主多支付价款能否获得赔偿?物价部门对开发商有怎样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请领导在百忙之中能对我的提问逐一进行回复,谢谢!
   吴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于今年3月6日回复。现再次答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价检〔2011〕80号)第四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商品房前将每套商品房的备案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经市、县物价部门审核同意的商品住房备案价即为最高销售价格,在没有重新备案的情况下,不得高于原备案价格销售商品住房。
如您对我局的答复有疑义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您可直接与我局市场价格调控处(电话:0551—2657551)或当地物价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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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5 19: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原籍六安,安家在安庆市;2011年5月在安庆市文澜房产公司新开盘的“佛朗明歌”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我不在安庆,由年迈的老父亲预定、代购;期间收到入群信息,揭露的就是安庆房产公司售房过程中欺诈的来龙去脉。
    年底回家,我结合我的购房合同细细地做了一下了解,并到市物价局进一步作了求证,过程非常寒心,结果着实震撼,主要如下:
   一。我的订房确认单上明白无误地写着*栋*楼*号,房价5327.1元\平方,总计******.*元;为防我抵赖,还伴有大写及购房人签名呢(难为我老父亲了);接着后面就是现场立减8000元;**原因打**折等等,经房产公司一番痛苦挣扎后,决定以5050\平方成交;我能想象我父亲当时的喜悦。。。结果回家在物价局一查我的备案价:5050元\平方!!!!!!
   二。作为为民服务的市物价局,本应抱着“拿人民的纳税钱,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可是从我到物价局咨询了解的态度来看,他们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服务于商家;这也不得不令我一直浮想许多却在此又不能说的想法,我黑怕“诽谤”的罪名。
   三。“房屋销售必须一户一价,明码销售,物价部门全程监管”;这一点,中央有明确发文;可是,在文澜房产销售的整个过程,几百套住房销售一空,价格栏不是阿拉伯数字,而是四个字“一房一价”代替,更没见物价部门光临现场(或许我错怪了他们:他们来了,说不定天气炎热,公司人等请至某处避暑呢);本应为人民把好物价关,防止不法商人榨取人民血汗钱;可是这房产公司整个的欺诈过程中,物价局的职责呢?谁为我们的被欺骗、被羞辱负责?????????
   四。开发商目前表态:合同价高过备案价的他们退差价,其他没门,态度强硬;我就纳闷:怎么啦?你忽悠、欺骗了消费者还这么牛?难道。。。
   五。有业主分别给市里民生网络平台发了投诉信;市里回复及时,由文澜公司书面解释,理由理直气壮:“那时我们公司没成立法务部,不懂。。。”,对于市里这样的答复在这样的平台公开,谁的悲哀?!   
    不想说下去了,也说不下去了。。。在此,我想恳请各级领导们能给我们一个圆满的解决;我们不是因房产的起跌而寻找事端,我们实实在在对这种商家的欺诈、羞辱而悲愤!!一个业主说得好:这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呐!!
    静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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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5 19: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一切都在按预期方向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价检〔2011〕80号)第四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商品房前将每套商品房的备案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经市、县物价部门审核同意的商品住房备案价即为最高销售价格,在没有重新备案的情况下,不得高于原备案价格销售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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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20: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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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粉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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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23: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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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粉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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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3: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此贴!

西湖项目在2010年就做过一次资产重组,董事重新变更过。

这块开发区唯一的住宅,现在落成如此样子,让人有点感叹。

不过,一期项目内设置与物业很是很好的,这是值得一提的。

另外还有一种传说,火车站如果有南北广场,那么西湖绿洲城的位置就是北广场之重要位置。

也就是湖心路一直延伸去的,当然,这只是一种传说,也有据说规划已经有了。

只是不知道 什么时候可以实现!

回到原题,关注西湖如何处理与解决此次纠纷!
我喜欢简单的生活  美丽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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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版网友服务QQ:943932671(备注:我爱E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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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 12: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心系宜城 于 2012-4-5 17: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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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 12: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夏草 发表于 2012-4-1 13:07
关注此贴!

西湖项目在2010年就做过一次资产重组,董事重新变更过。

谢谢版主对此事的关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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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 12: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委价监局对您于“2012-02-20 19:22:21”提交的“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文件在地方上执行时间确认的问题”问题作出了回复。

  回复内容:
  您的留言已经收到,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谢谢您对我们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发改委价监局
  2012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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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3 18: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心系宜城 于 2012-4-8 08: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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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20: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开发商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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