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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早知道] 用假黄金项链骗3家寄卖行5万余元 两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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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 11: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4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诈骗一案。法庭对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莫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对公安机关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黄色项链三条,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9日12时许,两被告人来到安庆市迎江区孝肃路一寄卖行,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所有的黄色项链为黄金项链,与老板约定将项链质押于寄卖行并在数日后取回,并通过假驾驶证进行登记,以此方式骗得质押款人民币19400元。(经鉴定,该黄色项链价值人民币282元)

2.2015年12月9日17时许,两被告人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一寄卖行,被告人莫某某谎称其所有的黄色项链为黄金项链,与老板约定将项链质押于寄卖行并在数日后取回,并通过假驾驶证进行登记,以此方式骗得质押款人民币17000元。(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292元)

3.2015年12月9日18时许,两被告人来到安庆市迎江区龙山路一寄卖行,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所有的黄色项链为黄金项链,与老板约定将项链质押于寄卖行并在数日后取回,并通过假驾驶证进行登记,以此方式骗得质押款人民币19000元。(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296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将上述诈骗违法所得共计54530元,分别全额退赔给三被害人,并已赔偿到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530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有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两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根据两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采纳两被告人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对两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莫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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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粉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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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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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 22:42: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板也是人才,没点技能还开寄卖行?真假都不分,也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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